香港《税务条例》
1947年5月由香港政府颁布,又经1955、 1965、 1969、 1971、 1975和1979年的几次修订,是香港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条例》分15部分:总则;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利息税;折旧及其他;个人入息课税;双重课税宽免办法;报税及其他;评税;反对及上诉;税款的缴交及追收;发还税款;罚则与罪项;一般规定共88条,另有4个附表。其主要内容如下:香港实行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条例》将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和利息税4项直接税永久立法:1物业税。是指向在香港拥有土地或楼宇的业主所征收的税。业主包括直接由政府批租的房地产持有人、权益拥有人、终身租用人、抵押人、已占用房地的承押人、向根据合作社条例注册的合作社购买楼宇的人。任何人在终止拥有任何应征物业税的土地或楼宇时,必须在1个月内通知税务局局长。2薪俸税。《条例》规定,凡来自或获自在香港任何有收益的职位或职业以及领长俸的入息,均须缴纳薪俸税。3.利得税。《条例》规定,凡在香港从事任何行业、专业或经营任何生意的人,包括公司、合股商号或团体,其行业、专业或生意所带来的一切利润,如果是来自或获自香港的,均应缴纳利得税。4.利息税。凡从本港的债务、不动产抵押、票据抵押、存款、借款、暂支或其他债务所获得的利息,除另有规定外,都应当缴纳利息税。《条例》规定的征税程序为:1.报税。在香港,纳税人没有香港居民与非居民的区别。无论收受利益者是居民与否,凡来自或获自香港的收益都要纳税,而从外地获得的利益则不必纳税。应纳税人须在评税主任通知书所指定的时间内,依照规定的方式,向税务局呈交1份报税表,提交通知书所要求填报的一切有关资料以及有关契据、账簿、生意目录等。2评税。在应纳税人报税的期限届满后,评税主任根据该《条例》,对纳税人应缴税款进行评估并据此作出决定。《条例》对评定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利息税各有详细规定,要求在计算薪俸税、利得税及个人选择的个人入息税的税额时,妻室与丈夫是并作1个人计算的。3.缴税。应纳税人必须在评税通知书所指定的日期或该日期之前,按照通知书的指示,缴交依照税务条例计算应纳的税款。纳税人如对税款有异议,有权提出反对或上诉。对多征收的税款,政府应予退回。若应纳税人未如期缴纳税款,应视为拖欠,税务局局长有权以拖欠政府的民事债项,向地方法院提出诉讼,予以追加。随着香港经济模式的不断改变,经济活动所依循的商业惯例也不断变化,因此税务条例也追随经济发展的变动而进行了多项调整,使之能够继续符合税率低、税制简单以及最少干扰经济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