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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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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最高法院成立于1844年10月1日,由原讼庭和上诉庭组成,对刑事和民事案件有无限制性的管辖权。最高法院的全部法官称为按察司(现已改称大法官)。首席大法官是最高法院的首长,也是香港司法机关的最高首长。首席大法官和原讼庭及上诉庭的其他大法官均由港督根据《英王制诰》及《王室训令》所给予的权限委任。最高法院与各级法院之间没有领导关系,实际领导工作是通过首席大法官个人进行的。在理论上,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因上诉庭是最高审级的法庭,同时对法律疑难问题有解释权,当首席大法官出缺或因故缺席时,首先由上诉庭大法官代理主持院务工作,实际上上诉庭大法官的地位比原诉庭高一些。大法官和地方法院法官一经委任,便成为终身职,其任期从委任之日起直至达退休年龄为止。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1条规定,原在香港设立的最高法院改为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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