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教育制度
香港现行教育制度沿袭英国的体制,主要法规有《教育条例》、《香港大学条例》等。概括地说,现行香港教育体制分为若干层次,各层次采取的制度或政策也不同。香港6岁以下孩童,有幼稚园和托儿所学前教育,其中幼稚园全为私营,由教育署监管,而部分托儿所由政府资助,由社会福利署管辖。香港的小学教育基本上是免费的,也有部分家长选择自费送子女进入私立学校就读,且不采用类似内地“就近上学”原则。大部分小学实行半日制,授课语言绝大多数为中文,但从一年级开始设有英语课程。小学学制为6年,香港现有各类小学1 800所左右。六年小学后,学生通过升中派位的办法按学能的高低及其志愿分送各中学。中学授课语言为中、英文两类,香港现有各类中学1 200余所。3年初中教育后,就完成了九年强迫教育。80年代,学生要参加中三评核试以决定能否升读资助的中四年级。获升学的学生在中五毕业时要参加中学会考,成绩优良的1/3可继续接受预科教育,其他学生便参加工作,结束常规教育。香港的专上教育呈象牙塔形状,香港大学、中文大学为塔顶,只有3%的预科毕业生通过考试能进入,第二层为理工学院和城市理工学院等,再次则为岭南学院、树仁学院等认可的专上学院,另有教育学院培训文凭教师。此外,香港政府于1977年开始发展特殊教育,供伤残或有特别需要的学生就读。对教学的管理,主要是香港政府教育署的责任。香港高等院校均有较大的自主权。学生可以自由选择院校和到国外求学。香港设有专门的“考试局”,统一负责香港中学会考与高考。为了使香港现有教育体系及教育制度在1997年后保持、改进和发展,基本法第136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有关教育的发展和改进的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和管理、教学语言、经费分配、考试制度、学位制度和承认学历等政策。”基本法还规定“社会团体和私人可依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兴办各种教育事业”(其中包括各种宗教组织兴办的教育事业)。”各类学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并享有学术自由,可继续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招聘教职员和选用教材。此外,基本法还专门强调了香港学生享有目前一样的许多自由,包括选择院校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包括中国内地、台湾省和国外)求学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