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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房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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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香港的法定机构。1973年根据香港法例第283章房屋条例成立,负责统理所有公共房屋事宜,包括规划和兴建各类公营房舍与附属设施,以及处理有关的行动事务。这个委员会所制定的政策,均由其执行机构房屋署负责推行。 房屋委员会由房屋司任主席,每季开会一次,检讨属下六个常务小组委员会的工作,这些小组委员会获授权分别处理财政、组屋、屋宇管理、居者有其屋、行动事务及上诉事宜。房委会也随时召开会议,商讨需要专题处理的重要房屋问题。 房委会本身有18位非官守委员,均在社会服务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并有6位官守委员,分别代表多个与房屋事务有关的政府部门。全部委员会均由港督委任,其中非官守委员的任期为两年。 房委会属下各小组委员会,均由一名非官守委员担任主席,其余成员除正式委员外,还有若干名增选委员,为小组委员会提供所需的额外专业资料或意见。 除6个常务小组委员会外,房委会亦设立四个专责小组委员会,以处理须专题讨论的问题。它们分别是检讨公屋住户资助小组委员会、检讨公屋住户租金政策小组委员会、扩展重建计划小组委员会及九龙城寨清拆事宜特别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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