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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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律师制度是独立的,不是司法部门的组成部分。香港律师分大律师(现已改称诉讼律师)和事务律师(现已改称执业律师)两种,但这并不是等级上的高低之分,而是担负的工作不同。律师可受职于政府,亦可私人开业,属律师公会管理,是该公会成员。目前诉讼律师有300多人,执业律师有2000多人。诉讼律师的业务较为专门化,主要是在法庭上为他的当事人辩护。他们有在各级法庭和最高法院的发言权。他们还可以草拟法律文件或提供法律意见。当事人不能直接聘请诉讼律师,只能经由执业律师代聘。执业律师的业务范围则比诉讼律师广泛得多,主要是处理日常的法律事务,为财产转让、遗嘱认证、婚姻纠纷、合同、租约、法律诉讼以及充当法律雇问。执业律师也可负责草拟一些法律文件,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或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辩护,但不能在最高法院发言。此外,香港的“御用大律师”是授给资历最深、专业最有成就的一些大律师的特别头衔,人数较少。香港的律师事务行,也称律师楼、律师行,是合伙组织,由律师自由组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办法,做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和执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