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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防止贿赂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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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香港惩 治贿赂的刑事法规。1971年5月14 日颁行。其主要内容是:①对贿赂的 内容作了具体规定。规定贿赂形式 除了各种财产之外,还包括职位、雇 佣或契约和其他任何形式的服务。 ②规定政府或公共机关雇员索取或 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任何人为自 身利益以任何方法向政府和公共机关雇员提供任何形式的贿赂,纵然 未达到目的,均构成犯罪,对犯有受 贿罪的政府和公共机关雇员,可处 10万元罚款和1年监禁的处罚,并 将全部或一部赃款缴付政府。对行 贿罪犯可处50元罚款和10年或7 年监禁的处罚,并从定罪之日起10 年内丧失选举权和充任官职的权 利。③拥有无法解释的财产,可处 50元罚款或10年监禁,并依据法 庭裁定向政府缴纳一笔不超过该项 无法解释的财产的价值的金额,同 样也在10年内丧失选举权和出任 官职的权利。④规定了廉政专员在 调查过程中的特别权利。凡是妨碍 调查或假冒调查者,均可判处2万 元的罚款和1年的监禁,对于有义 务协助调查人员而不予协助者,或 抗拒搜查、扣留的被调查人,可处2 万元罚金和2年监禁。⑤规定经调 查、起诉由法院判处无罪开释的被 调查人,由法庭裁定给与诉讼费。同 时还对保护揭发人和处罚诬告、假 证以及泄密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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