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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不良刊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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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第150章,1975年8月颁布。全文共10条。其中第3条规定:“不良刊物物品”指“包括有或载有猥亵、淫亵、令人厌恶或反感之事物者”,供青少年阅读的刊物中“描述犯罪行为之方法”,足以引起同情或颂扬罪犯或使人蔑视法律与执法人员或诱发或鼓励他人犯罪,描述过度暴力、令人恐怖之行为,描述诱奸、强奸或性变态行为等。第4条中规定,“凡有关某一书刊物品乃文字、艺术、科学或其他方面之价值,可由专家予以鉴定”。本条例规定,凡不良刊物,经过一定法律程序之后予以取缔、没收等处置。中国新闻文献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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