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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逃避军事义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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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战时,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拒绝、逃避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一个罪名。本罪包括以下要件:①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兵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7条第2款规定:“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此项义务,侵犯了国家兵役制度。②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的行为。预备役人员必须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包括参加应急训练。一旦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应报到不报到或者报到后又逃跑,就是拒绝、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③犯罪主体是预备役人员。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只有后者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④在主观方面是故意。除上述要件外,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指:在战争情况紧急时拒绝、逃避的;多次通知仍不理睬的;采用自伤手段逃避的;以及组织他人共同拒绝、逃避的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犯拒绝、逃避军事义务罪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6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亦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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