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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承运人义务

承运人应当承担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义务。包括:(1)应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调派适航、适载条件的船舶装运,并备妥相应的护货垫隔物料(按规定应由托运人自行解决的特殊加固、苫垫材料及所需人工除外);(2)对承运货物的配积载、运输、装卸、驳运、保管及交接工作,应谨慎处理,按章作业,保证货运质量;(3)对经由其他运输工具集中到港的散装运输、不计件数的货物,如具备计量手段的,应对托运人确定的重量进行抽查或复查,如不具备计量手段的,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负责原来、原转、原交。对按体积收运输费用的货物,应对托运人确定的体积进行抽查或复查,准确计费;(4)对扫集的地脚货物,应做到物归原主,对不能分清货主的地脚货物,应按无法交付货物的规定处理;(5)组织好安全、及时运输,保证运到期限;(6)按照航舶甲板货物运输的规定,谨慎配装甲板货物;(7)按照规定的航线运输货物,到达后,应由到达港发出到货通知,并负责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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