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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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义务。现行兵役法总要求是: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凡年满18岁的,都有义务依法服兵役,担负起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的光荣职责。兵役制度是新中国军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是关于参军、服役及退役等各种制度的规定。1954年以前,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志愿兵役制,即所有入伍人员都是自愿服役,可以长期在军队服役。1955年起,实行兵役制度改革,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1978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和志愿兵役制相结合的制度,部分长期服现役的义务兵,可改服志愿兵役。1984年通过的现行兵役法改革了兵役制度,确立了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各军种组成,改为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