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确认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与公民的其他各种权利和义务相比,具有首要的意义。最早在宪法中将公民权利与义务并列统一加以规定的,首推法国1795年宪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专列一篇,较详细地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后来一些国家的宪法纷纷模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多数国家的宪法都专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本质上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它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消灭了剥削阶级的基础之上,所以有着鲜明的特征,即:公民权利的广泛性和真实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和平等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4年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及后来历次修改的宪法,均设专章规定了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认中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为:(1)人身和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宗教信仰自由,批评和建议、申诉或者检举以及取得赔偿的权利;(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休息权,生活保障、物质帮助权;(4)受教育的权利和文化活动自由,包括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1982年中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1)遵守宪法和法律;(2)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3)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4)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5)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6)依照法律纳税。此外,公民基本义务还包括: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宪法还规定,公民有劳动和受教育两种权利,同时又是公民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以上这些规定,体现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暂时利益和长远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一致,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