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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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第十二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1977年10月1日起生效。公约是为解决现代国际生活中,因移民、国际劳务、离婚和分居,以及战争等原因使家庭分散而产生的成年人扶养问题,防止利用各国法律的不同减轻或逃避责任的现象。它规定了家庭成员不在同一国时的扶养义务的法律适用规则。如扶养义务适用扶养权利人(被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法。若依经常居所地法权利人得不到扶养时,则依扶养权利人及扶养义务人双方共同本国法;若依双方共同本国法也得不到扶养或没有共同的本国法时,依受理机构的内国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