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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护公共财产的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义务。我国公民依法承担的爱护、保卫社会主义公有的财产,使之免于损失和减少浪费的一种责任。我国的公共财产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属于全国人民共同所有的,如国土、资源、园林、古迹、文物,以及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建筑设施,机械设备等等;另一类是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如农村生产合作社的生产资料、生产资金,以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厂房设备、资金等等。社会公共财产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本条件和物质基础。爱护公共财产,保护其不受损害,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神圣职责,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任何公民都必须珍惜和保护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任何损害和浪费都是对人民利益的极大损害;二是当公共财产受到破坏、威胁和出现危险的时候,任何公民都有责任保护、捍卫和维护公共财产的安全,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一切去保卫。破坏公共财产情节严重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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