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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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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香港现行刑事法规的总称。香港没有集中、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法典,涉及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单行法规主要有:《刑事条例》、《侵害人身罪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偷盗罪条例》,以及《危险药物条例》、《赌博条例》、《保护妇孺条例)等。此外,《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也属于刑事法规的范畴。 香港法律属于英美法系。1841年英国侵入香港后,英国法律制度也随之引入香港。在以后的一个多世纪中,英国政府颁发了一系列与香港有关的法律,港英当局也制定了适应香港发展的法律。在香港逐步形成了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一套法律制度。香港法律制度在形成过程中,也受到中华法系某些影响。香港刑法在殖民统治初期通行判例法,19世纪末叶后逐步为单行刑事立法和其他法规附带刑事立法所取代,成文法占了主导地位。 依照香港刑事法律,某种侵害行为构成犯罪,须同时具有犯罪意图,如果行为人不具有形成犯罪意图的思维能力,则可以减轻刑事责任或不负刑事责任。例如,对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10岁以下儿童绝对不负刑事责任;10岁至14岁只对谋杀罪、伤害罪负一定刑事责任;14岁以上负完全刑事责任。其他阻却违法的行为有:正当防卫、受强制或胁迫(除谋杀或叛国罪外)、误解(对事实的误解而不是对法律的误解)、意外事件等。 香港的刑罚有:死刑,适用于叛国罪、反对王室罪、海盗罪、谋杀罪等严重犯罪。②监禁,包括终身监禁和有期监禁。有期监禁一般为3个月至15年。对于判处监禁而有劳动能力者,法院可以令其无偿为社会劳动。③罚金,广泛适用于谋杀以外的犯罪,可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罚金金额由250港元至500万港元不等。也有的法律条文没有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由法官依法裁量。香港的缓刑(制度适用比较广泛,由法官根据被告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决定。 香港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可分为三大类:①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犯罪,包括叛国罪、反对王室罪、海盗罪、恐吓罪、伪证罪、乱伦罪、爆炸物品罪、毁坏财产罪、伪造罪、假证书假身份罪、性犯罪、游荡犯罪、贿赂罪、毒品罪、赌博罪、非法经营妓院罪等。②侵害人身罪,包括谋杀罪、误杀罪、种族灭绝罪,准谋杀罪、辅助教唆自杀罪、暴行罪、身体强制或非法拘禁罪、重婚罪、堕胎、溺婴、摧残儿童罪、隐匿出生罪、猥亵罪、制造火药罪等。③财产犯罪,包括窃盗罪、强盗罪(抢夺、抢劫)、夜盗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盗窃货物罪、拥有盗窃工具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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