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全国性法律文件。其目的是保证香港人的权益、保障香港继续长期稳定和繁荣。这部基本法是在邓小平亲自决策和关怀下完成的。邓小平明确提出“一国两制”的战略构想之后,对如何保持香港的稳定与繁荣,使“一国两制”获得成功十分关注。1987年4月16日,他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时发表了长篇讲话,深刻阐述了起草香港基本法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并对基本法的内容作了明确指示。他说:“我们的‘一国两制’能不能够真正成功,要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里面。这个基本法还要为澳门、台湾作出一个示范。所以,这个基本法很重要。世界历史上还没有这样一个法,这是一个新的事物。”关于基本法的起草问题,邓小平进一步指出:“基本法不宜太细。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现在就不是实行英国的制度、美国的制度,这样也过了一个半世纪了。现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权分立,搞英美的议会制度,并以此来判断是否民主,恐怕不适宜。”“总的来说,‘一国两制’是个新事物,有很多我们预料不到的事情。基本法是个重要的文件,要非常认真地从实际出发来制定。我希望这是一个很好的法律,真正体现‘一国两制’的构想,使它能够行得通,能够成功。”根据邓小平的指示,起草委员会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反复酝酿讨论,最后终于完成了制订基本法这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工作。1990年4月,经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1997年7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除了序言和9章以外,还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一国”与“两制”的紧密结合,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的紧密结合,是这部基本法的主要特征。1990年2月17日,邓小平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全体委员时,对基本法草案作了高度评价。他说:“你们经过将近五年的辛勤劳动,写出了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著作。说它具有历史意义,不只是过去、现在,而且包括将来;说国际意义,不只是第三世界,而且对全人类都有长远意义。这是一个具有创造性的杰作。”这部法律的颁布是一件载入史册的大事,同时,它也标志着香港进入了过渡时期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