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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文

香港公务文书。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香港公文曾一度仅使用英文语种。从60年代以来逐渐发生了变化,香港政府于1972年设立了中文公事管理局,公文处理变化为中英文并用。到八十年代,进一步由文言文改变为白话文。香港公文大体可分为以下九个大类:(1)行政法令;(2)人事令;(3)呈文;(4)咨文;(5)签注;(6)公函;(7)公告;(8)法律文书;(9)其他公文。包括备忘录、研究报告、工作报告、会议文件、申请书、单据、短柬等。香港公文的主要特点是:(1)注重法规性,必须按法律办理文件。(2)简明实用,讲求办理效率。以适应较快的生活节奏。(3)讲究礼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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