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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番子治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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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称《番例条款》。清雍正十一年(1733年)颁行的适用于宁夏、青海、甘肃等少数民族地区的单行刑事法规。原拟实行五年后统一适用《大清律》,但由于其实行有利于清朝统治,遂一再展期。至乾隆十三年(1748年)刑部奏准:今后番民命盗案照《番例条款》办理,不必再请展期,遂成定例。依此《条例》,蒙古人一般犯罪,罚缴牛一至九头,马五至一百匹;不足数者,以缺一头鞭二十五推算,最多至鞭一百,并须设誓具结。《番例条款》的制定和实行,反映了清政府对其它少数民族统治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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