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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道德和向往道德

美国新自然法学理论的重要术语。分别意指有序的社会的存在所必须具备的最低道德和由优良品行的人所实现的完善的道德。由美国法理学家富勒提出。富勒将道德分为两类:(1)义务道德。它规定了诸如《旧约全书》提到的“箴言”等基本规则,并常常将这些规则表述为“不应当”而非“应当”。认为它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存在的必要且最低条件,主张惩罚优于奖励。(2)向往道德。认为唯优良品行者才能充分实现的完善道德,它将通过赞扬、忠告、鼓励而非强制的形式表达。以赌博为例,义务道德和向往道德的区别在于:前者的评价是人们不应该参与并有义务回避高赌注的赌博。在起草禁赌法规时,它所关注的是赌注的数量及其危害程度;后者则判断赌博本身是否值得人们为之付出风险和承受负担,对这种与人所具有的才能不一致的行为表示蔑视,但不视赌博为违反义务的行为。向往道德相比,义务道德与法律的联系最为密切,它们分别居于道德标尺的两端:一端起始于社会生活必需条件的底层,另一端延伸到人类希望达到的最崇高奋斗目标的顶端。其间的一条不稳定界线,亦即一个无形的指针,标志着义务压力的消失和追求良善的开始。该界线始终是道德问题争执的焦点,人们都在寻找其适当位置。若义务道德超过适当范围,其强制性便会窒息人的创造性和自发性;若向往道德侵犯义务的领地,人们便会依自设标准考虑和限制自己行为。道德的标尺显示法律道德性的全部意义:人们规范自己的行为所需要的不仅仅是禁止某些有害的行为,还必须探求使行为服从规则的特定的完善途径。义务道德和向往道德是富勒法律道德论的伦理前提。在西方学术界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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