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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与报酬的义务

雇用人根据劳动合同有就受雇人给付的劳动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的责任。劳动报酬通常由当事人约定或集体合同明确规定。报酬的支付形式或报酬的客体主要有三种:一是金钱报酬,即以金钱表示的一切报酬。金钱不仅限于现金,也包括票据债券;不仅限于本国货币,还包括票据债券;不仅限于本国货币,还包括外国货币。另一是实物报酬,即金钱以外的一切报酬。再一就是混合报酬,也就是金钱与实物同时并用的报酬。报酬可依不同的标准计算,如以劳动时间计算的,为计时报酬;以劳动成果计算的,为计件报酬。关于报酬额,原则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但在具体给付报酬时,要受以下限制:(1)有强行规定报酬额的法律规范时,报酬的给付不得违反之,即便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如最低工资法。若违反此规定,以法律规定的报酬额为准。(2)有集体合同对报酬额为不变性规定的,如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数额少于合同规定的,从合同规定,多于合同规定的,从双方约定。(3)禁止报酬榨取,即报酬额的规定虽不违反法律和集体合同,却明显少于受雇人提供劳动的价值。劳动报酬的受领人一般为受雇人,也可委托他人代领,还可与雇用人约定由第三人取得。受领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领。由于受雇人的过错致劳动义务迟延履行、不能履行时,雇用人有权不支付报酬,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受雇人不能完全履行时,雇用人一般仍有支付全额报酬的义务。在下列情形下,受雇人的劳动义务可免去但仍能获取劳动报酬:(1)休假,即以继续劳动关系为前提,受雇人所享有的休养期间;(2)休业,即事业于一定期间休止,雇用人与受雇人仍维持劳动关系;(3)雇用人受领受雇人的劳动迟延;(4)由于雇用人或不可归责于雇用人与受雇人的事由导致劳动义务履行不可能;(5)经营由于罢工、战争和自然灾害而发生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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