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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承租人是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向出租人交纳租金从而取得使用房屋权利的当事人。其权利如下:1.依照合同规定取得房屋的使用价值,是承租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在承租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使用房屋,又未提出退租申请时,出租人不得无故收回房屋另行出租。租赁契约期满后,如果出租人继续出租,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继续租用原房屋。2.有要求保障居住安全的权利。房屋出现危险时,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及时修缮,除人为的损坏外,有权要求出租人保障房屋和装修设备的正常使用。如果因出租人修缮不及时以致房屋倒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3.承租人有优先购买和匀房的权利。为了保证公民居住稳定和生活安定,依照法律规定,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承租房屋的权利。出租人对承租人使用的房屋进行翻建大修后,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出租人不得单方面废除租赁合同。如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承租的房屋匀给居住确有困难的第三人,由第三人与出租人直接签订合同,建立租赁关系。承租人的义务:1.有按期交纳租金的义务。房屋租金是承租人为取得房屋使用权而支付的价金。付出租金,才能取得房屋的使用权。因此按期交纳租金是其主要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租金。2.有正当使用房屋的义务。(1)承租人必须保持承租房屋的原来状态,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结构。增建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2)自己使用。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借。否则,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3)依合同约定和房屋的实际用途,合理使用房屋。承租人要想改变承租房屋的用途,必须征得出租人及有关部门的同意,并需要另议租金。(4)合理保护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过失损坏租用房屋的,或者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拆改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有权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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