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房屋出租人的权利是指出租人出租房屋中所应享有的权益。它包括以下内容:1.出租人有按期收取租金的权利。租金是实现房屋价值和修缮资金的来源。所以,出租人根据房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租金是其基本权利。对拖欠租金者,要收取滞纳金。出租人还有权随房屋条件和租金标准的变动调整租金。2.监督承租人按租赁契约的规定爱护使用房屋的权利。承租人在使用房屋过程中,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损坏房屋结构和装修设备,以及私搭乱建。3.有依法收回出租房屋的权利。如果承租人擅自交换、转租、转让或转借出租房屋,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以及无故拖欠租金6个月的,出租人有权要求终止租约,收回房屋。承租人拒不执行的,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处理。如果因国家建设或特殊需要必须腾让房屋时,出租人有权终止租约,对住户按有关规定另行安置。对租赁期满,承租人不再续租或全家迁往外地的,出租人亦可终止租约,收回房屋及附属设备。出租人的义务是:1.有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义务。这是出租人的基本义务。国家法律规定,承租人是承租房屋的唯一合法的占有人和使用人,任何人不得侵犯。2.有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的义务,以及对房屋装修设备进行正常维修的义务。在正常情况下,出租人因核查不周、修缮不及时致使房屋倒塌,使承租人遭受经济损失时,出租人应负责赔偿。出租人对房屋的修缮也是有条件的,是根据需要与可能确定的。对房屋的修缮是根据房屋的状况和约定的情况来进行的,修缮的投资安排具有合理性,即在承租人的要求合理、出租人经济条件又能办到的情况下,应尽量满足承租人的需要。超越标准和范围的修缮工程不属于出租人的修缮义务。3.根据双方协议,有偿修缮投资费用的义务,承租人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在承租的房屋上投资修房,增添设备,从而增加了房屋的价值。出租人应根据投资时的协议,偿还投资的一部分。如在出租人不同意条件下,增添设施,可在租赁关系终止时,由承租人自行拆除。4.出租人有尊重承租人匀给第三者或优先购买的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对出租的房屋有优先购买权。只有承租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房主才能把房屋卖给别人。5.出租人有按规定交纳房地产税的义务。出租房屋,其产权仍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只有占有使用权,所以有关房屋的税务应由出租人按时交纳,以保证承租人能正常使用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