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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义务准据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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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第12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规定家庭成员不在同一国时扶养义务的法律适用公约。1973年10月2日公开签字,1977年10月1日开始生效。该公约适用于家庭中的一切成员,包括非婚生子女及养子女在内。依照公约,扶养义务应当适用的法律为扶养权利人的惯常居所地法。惯常居所地变更时,从变更时起,依变更后的居所地法。如果依惯常居所地法权利人得不到扶养时,依受理机构的内国法。旁系亲属及姻亲间是否有扶养义务,依扶养关系人的共同本国法,没有共同本国法时,依扶养义务人惯常居所地法律。离婚后,原来夫妻间的亲属关系已不存在,这时的扶养义务应适用离婚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此规定也适用于分居及婚姻无效时的扶养义务。扶养义务准据法决定下列事项:●扶养权的存在、范围及扶养义务人;●有权提起扶养诉讼的人及提起诉讼的期间;●社会安全或救济机构向扶养权利人提供给付时,扶养义务人偿还债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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