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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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公民在一定年龄内必须承担一定期限军事任务的制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兵役制度。1955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服役的期限:陆军3年海军、空军4年。征集的主要对象:年满18周岁的男性或女性公民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岁以前仍可被征集。公民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为服现役;编入民兵组织或经过预备役登记为服预备役。高等院校或高级中学的学生参加军事训练也属履行兵役义务。义务兵役制不仅能使部队兵员得到定期轮换和更新保持兵员年轻化而且有利于积蓄大量训练有素的后备兵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