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公务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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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菲律宾文官法规定,公务员的主要义务有:1、不得因公务员政治信仰或宗教信仰而予以歧视或偏袒;2、除机要人员、医生、教员外直系亲属不得在本机关任用;3、除法律有规定者外,公务员不得领取双份或额外薪俸;4、公务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私人事业、职业、但经机关首长书面核准者除外;5、公务员不得利用官方权力或影响力强制他人或团体的政治活动;6、竞争或不竞争职位公务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参加业务以外的政治活动,但各部行政首长不在此限;7、公务员团体不得以罢工来要求改变任用条件;8、受行政调查期间,公务员如将受严重处分,及犯罪行为证据明确,在案件未决定前,不得辞职;9、公务员不得购买自己所监管的财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