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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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是指在承揽合同中,提出任务,并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给付其报酬的一方当事人。定作人的义务是指为完成承揽合同,定作人应履行的行为。定作人的义务有以下几条: (1)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依承揽合同由定作方提供原料完成工作的,必须依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向承揽方提供数量、质量均合格的原材料。承揽方向定作方通知其提供的图纸或技术不合格,定作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回复,否则由此造成的工作延期或影响工作质量的,由定作人负责。 (2)受领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对于承揽人完成的符合合同要求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在验收之后,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受领定作物,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收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有权请求定作人受领,并支付报酬。定作人超过约定的期限受领工作成果的,不仅应负违约责任并应承担承揽人所支付的保管、保养费用,而且应当承担应受领工作成果的风险。 (3)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材料费及其它为完成工作成果而支出的费用,是定作人的基本义务。报酬支付的标准,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依照通常标准支付。 定作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4)对异地交付的有瑕疵的定作物在拒绝接受时暂时保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