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及其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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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又称委任人,是受托人的对称,指委托合同中委托他方代为处理事务的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均可以成为委托人。委托人的权利主要有:(1)要求受托人依委托妥善 处理委托事务;(2)要求受托人及时报告处理委托事务的状况及进程,并有权加以指示或对有关事项进行确认;(3)接受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孳息和债权等权利;(4)在因受托人过错给其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请求赔偿。如果委托合同是无偿而非有偿的,则当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其损失时,才可请求赔偿。(5)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受托人非以委托人而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因第三人原因受托人无法履行义务而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情况下,委托人可直接主张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若知道委托人就不会订立,那么委托人就无法行使此项权利。当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不履行义务且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时,在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相对人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6)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有:(1)承担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实施委任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但是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变更委托人指示、擅自转委托等行为所产生的后果,非经委托人同意、追认或默认,委托人不予承担;(2)提供或补偿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所必需的费用及利息;(3)给付有偿合同的报酬;(4)对委托人损害赔偿。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非因自己的过错而受到的损害,有权向委托人索赔,委托人应负赔偿责任;(5)赔偿因排除委托给受托人造成的不可归责于其的损失;(6)赔偿因委托受托人之外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委托人的身份因委托合同的中止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