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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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附负担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物时,附加一定的条件从而使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第三人负有为一定给付债务的赠与。赠与人把自己的财物赠给受赠人时,可以规定一定的附加条件。但是,附加条件必须合法。如果附加条件具有违法性,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只有附加条件合法时,赠与方为有效,受赠人也应当在赠与财产的价值范围内履行附加的负担,否则赠与人或有关部门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受赠人拒不履行的,赠与人得撤销赠与。但如所附负担非因受赠人的事由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则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在附有负担的赠与中,如果赠与物有瑕疵,除非受赠人明知此瑕疵外,赠与人应当在受赠人负担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一样的担保责任。同时所负的负担是赠与契约的一部分,而并非另外一个契约,所以当负担在赠与契约订立之时就给付不能而无效时,则应查清当事人的意思。如果可认为若负担无效时当事人即可不为赠与,那么赠与合同全部无效,否则仅负担部分无效。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赠与附加的条件,并非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而只是为了实现一定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这种赠与一般称为目的赠与。在目的赠与中,赠与人不得向对方请求结果的实现,只能于结果不实现时,请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另外,赠与附加负担,要同公民把珍贵文物,文献资料等赠给国家,国家酌情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区别开来。后者只是一种奖励,是受赠人主动为之,而不是根据赠与附加的条件而为之,所以两者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