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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通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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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危险发生通知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的事故发生时,除非法律或保险合同另有规定,有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给付保险金额的责任,为使保险人从速调查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保险责任的归属、估价损失和准备赔付金额,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负损失通知的义务。违反此项义务而不为及时通知,由此造成保险人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或者保险人可免予承担给付保险金额的责任。关于损失通知的期限,有的国家的法律规定为知悉保险事故发生后5日内,有的国家的法律规定为10天或2周之内。我国法律无具体规定,可以依保险合同的规定,无保险合同规定时,应当在合理期间内通知。依我国法律,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但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未及时将保险事故的发生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是否可以免予承担给付保险金额的责任,法无明文,可依有关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我国的家庭财产盗窃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损失后应当保护现场,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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