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的同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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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分在婚姻生活共同体中生活的义务。大体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一)夫妻间的性生活;(二)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彼此基于配偶身分的互相理解与慰藉;(三)夫妻互相扶助的义务,即相互帮助与照护的义务;(四)夫妻共同负担家庭生活的义务。夫妻的同居义务是夫妻间的本质性义务,也是婚姻关系得以维系的基础。当事人违反这种义务的,将处于法律上的不利地位。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一般理论,由于人身上的权利和义务有其特殊之处,权利人不得以强制执行的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有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