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契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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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后契约义务”相对。双方当事人于合同订立之前所负有的促成合同合法有效成立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的一种。其内容包括:(1)协力义务,即缔约双方应精诚合作努力促成合同的成立;(2)通知义务,即缔约当事人应将可能影响合同成立、合同内容和合同履行的一切重大事项及时全面地告知对方;(3)照顾义务,即缔约各方应充分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意愿和经济利益,不为损害行为;(4)诚信义务,即缔约各方应抱有良好的主观心理状态,不为欺诈协迫等不良行为。一般认为先契约义务产生于意欲订约的一方当事人向相对方当事人发出合法有效的要约之后。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契约义务致使相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