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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教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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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把受教育的权利改为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使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其主要内容有适龄儿童有接受教育的义务;成年劳动者有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业务教育的义务;就业前的劳动者有接受劳动就业训练的义务等。为保证受教育的义务的实现,宪法规定:国家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及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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