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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消费者人格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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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消费者人格尊严受到尊重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都是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利,不容任何人侵犯。经营者尊重消费者人格权义务的规定是宪法以及各项基本法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基本要求和具体体现。人格权主要是指公民以维护独立人格所必需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各种权利,凡是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人格的违法犯罪行为。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是公民的人格尊严。消费者的人身权利及人格尊严,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所享有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及人身权等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在消费领域中,经营者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有其特定的内容,经营者的对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加以尊重主要是: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是消费者在消费活动过程中,名誉不受诋毁,姓名不受亵渎,肖像不受侮辱等。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一些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实践中,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现象非常普遍。例如经营者无端怀疑消费者是小偷,当众盘查、羞辱或者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贬低消费者人格等现象。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行为,是对消费者人格的极大蔑视和侮辱,要视具体情节予以民事制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予以刑事处罚。 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人身行动完全受自己自由支配,不受任何非法的强制性限制或剥夺,任何人不得进行非法搜查。经营者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严禁扣留消费者,严禁限制或剥夺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严禁搜查消费者人身及其携带的物品。消费者作为参加社会活动的普通公民,其人身自由权当然地受到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任何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手段限制、甚至剥夺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权,这是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一项重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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