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
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以及被要求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即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由于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恒为国家,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即指国家享有的权利即公民和社会组织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公民和社会组织享有的权利即国家应承担的义务。在行政法上,国家(行政机关)享有以下权利:1.命令权要求行政管理的对象的全部或一部为或不为一定行为;2.制裁权。指对违反法规或命令的管理对象实施制裁之权,这实际上是命令权的后盾;3形成权国家行使此权使行政法律关系形成新的状态,如准许或撤销工商登记、批准商标注册、批准社团成立、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向公民授予荣誉称号等;4债权。指国家要求管理对象为金钱或其它财产的给付之权,如征收租税、管理费等;5物权。一国境内的某些自然物只能归国家所有,如矿藏、水流、地下水下文物、武器及军用物资、国有铁路公路、国家公园、无主财产、无人继承的财产等;6.经营权。指定某事业或企业为国家专营,如铁路、邮电、军火工业、造币、国家银行、特种矿业等。国家的这些权利,对被管理对象来说,是服从和不侵犯的义务。作为行政主体,与被管理对象处于不平等地位,因此国家的权利也可以说是权力,国家作为一国主权的代表,这些权利亦属不可放弃,所以国家的权利也常被称为职权。在行政法上公民享有以下权利:1平等权。指公民在法律所规定的相同条件下,处于平等地位、不受歧视待遇的权利;2.自由权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自由,不受任何非法干涉的权利;3.经济权。如财产权、劳动、经营收益权等;4享益权。指公民为自己的利益请求国家行使其统治权为一定的行为,使自己享有应有利益的权利,如请愿权、申诉权、起诉权;5参政权。指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等政治权利社会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自治的权利,以及享有一些与公民类似的权利。公民、社会组织等行政管理对象的权利,是国家相应承担的义务,国家负有维护和保护的责任。此外,国家还有一些不直接对应的义务,如发展展经济、提高文化、改善生活、维持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发生可因权利主体一定的行为或一定的事实,也可不需要一定的行为;其消灭,可因权利主体的一定的行为,也可因自然事实的发生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