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机关权力义务
为保障税收债权实现,征税机关所享有的权力和应履行的法定义务。税务机关的权力内容概括有下列几项内容:(1)税额评定权。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税额之核定及减免税额之核定有评定权,并有权对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让定价以期实现避税之行为进行调整。(2)税款征收权。原则上除代扣代缴及委托代征的情形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收税款,税款征收权是税务机关最主要最根本权力。为确保税务机关的税收债权能有效征收,现行税法更借用民法代位权、撤销权及优先权的规定,这也是税款征收权行使的内容。(3)税务管理权。主要是税务登记管理权及账簿凭证管理权。(4)税务检查权。税务检查内容包括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纳税人应纳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在行使税务检查权的同时,并可享有税收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权。(5)税务处罚权。主要内容包括对违反税务登记的处罚,违反账簿、凭证、发票管理的处罚,偷税之处罚;骗税、抗税之处罚,若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者,则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纳税人的刑事责任。(6)解释权。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法时,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可在一定范围内作出合乎税法意旨的解释。 税务机关法行使上述权力时须依照法律程序为之,不得恣意行使,更不得有滥权行为,否则应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征税机关的具体义务有下列几种:(1)依法征税义务。税务机关对于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及补税,必须依法为之,杜绝违法征税的行为,如提前征收、延缓征收和摊派税款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授权其他机关、单位或个人征收税款,征税过程中对代位权、撤销权、税收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要件与程序。(2)回避义务。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或者与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者,应当回避。(3)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于检查的内容并负有保密义务。(4)在税收争讼案件中,原则上税务机关应承担举证责任。(5)提供相关服务的义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税法知识,无偿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尽管这种无偿提供相关服务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予以保障,但对强化税务机关的服务意识,增强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仍具有开创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