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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教育农村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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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以法律形式提出的国家施行义务教育的基本主张和要求。内容包括:义务教育的必要性和性质、人学年龄及学制、经费及办学形式、师资来源等。旨在保证适龄青少年在国家、社会、家庭的责任和义务的约束下接受必要的国民教育。各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有:(1)国家有制定法律强制学龄儿童及青少年接受教育的义务;(2)国家有开办学校、聘请教师、供应教材等义务;(3)学龄儿童及青少年(包括残疾者)有入学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家长有送子女入学的义务;(5)社会有缴纳捐税或集资兴办学校,发展教育的义务。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成熟的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7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并详细规定了关于入学年龄、学制、实行步骤,关于贯彻教育方针,关于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和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营和办学条件、师资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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