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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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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债的关系规定的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以外,为辅助债权人实现其利益,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60条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附随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产生的;附随义务在任何债的关系中均可能发生,不受债的种类限制。附随义务可以分为独立的附随义务(即从给付义务)和非独立的附随义务。非独立的附随义务一般包括:1.注意义务。注意义务为对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的一般要求,即债务人应尽到善良管理人或者如同管理自己事务的注意。注意义务的违反,即构成债务人的过失,从而构成债务不能履行与履行迟延等责任的基础。债务人的注意程度,因债务人的地位、职业、判断能力及债务的性质而有不同。就过失而言,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即反映了法律对当事人注意程度的要求和当事人注意义务的违反程度。2.告知义务。债务人负有对关涉债权人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告知义务,具体可分为:(1)使用方法告知义务。(2)瑕疵告知义务。(3)业务上的通知或者报告义务。如从事承揽业务的债务人,对定作人的询问应如实告知;车站售票员对购票者应告知车次、到站时间、开车时间等。(4)忠实报告义务。如代理人向被代理人如实报告代理活动进行情况及第三人的情况等。(5)给付不能告知义务。债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义务时,应及时告知债权人。(6)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时,有关债权、债务的重要情事的告知义务。(7)订立合同中重要事情(特别是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的告知义务。如受雇人对不适于工作的重大疾病,应及时告知雇用人。(8)保险合同中的危险告知义务。投保人应随时将投保之财产的危险情况告知保险人。3.照顾义务,包括对债权人的照顾义务和对标的物的照顾义务。4.说明义务。5.保密义务。如使用他人技术秘密或者因合同关系知悉他人技术秘密的一方应向第三人保守该技术秘密等。6.忠实义务。如受雇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等。7.特定的不作为义务。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对方所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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