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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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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债务人必须按照债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实施特定的行为。给付是债的最主要的效力。1.给付包含有两种含义:(1)债的标的,即债务人必须实施的特定行为(作为与不作为);(2)债务人实行给付的行为,即债务人于债务清偿期届至时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又称为清偿。2.给付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构成债的关系所必须具备的固有的并能决定债的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交付出卖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买受人应支付价款的义务等。从给付义务是指主给付义务之外,债权人可独立要求债务人履行,以全面满足其给付利益的义务,如部分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将标的物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交付买受人的义务等。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不仅应当履行主给付义务,而且应当履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是对债务人所负之给付义务而作的分类,与以义务是否能独立存在为标准而将其分为主义务与从义务的分类不同。3给付与交付也不能等同,交付一般仅指物和金钱的给付,二者区别如下:(1)给付的形式包括价金支付、物品交付、劳务提供、物之使用等,还包括以不作为的形式履行债务;交付通常适用于以作为的方式将金钱或物品由债务人移转于债权人。(2)给付包括财产内容以及非财产内容;交付则都具有财产内容。(3)在一些持续性的债的关系中,给付通常要持续相当时间;而交付一般可在短时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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