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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植树

一项法律规定的,带有强制性的、没有报酬的,为国家和社会服务的义务性绿化劳动。义务植树是促进整个造林绿化的一个重大措施。《森林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国家规定每年的3月12日是我国的植树节。中央成立绿化委员会,要求县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11~60岁,女11~55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各单位要将人数据实统计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作为分配具体任务的依据。县级绿化委员会在分配义务植树任务时,要按照每人每年植树3—5棵的要求,确定具体指标,可以按单位划分责任地段,承担整地、育苗、栽植和管护任务;也可以按相应劳动量,分配承担造林绿化的某一单项和几个单项的任务。此项任务,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几年一定。对11~17岁的青少年,应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义务植树,仅限于用在本县、本市所辖范围营造国有林和集体林。对义务植树,各单位每年要进行检查,据实上报完成情况;年满18岁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劳动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未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植树造林应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保证质量。县级人民政府对造林应组织验收,核实造林面积。对所造林木应按面积抽取2%以上进行检查,成活率不足85%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植树造林后,按政策规定明确林权规属,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林权归经营管理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林权归集体单位所有。如有协议或合同,则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办理,对林权所有的单位,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发给证书。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参加营区外义务植树的办法,按1982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参加营区外义务植树的指示》的规定执行;营区内植树办法,由解放军总部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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