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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役制

亦称征兵制。即公民依照国家法律,在一定年龄内必须承担一定期限的军事任务,尽兵役义务的制度。一般追溯起源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1798年法国政府通过的征兵法规定:20至25岁男性公民都要服兵役。现代各国大都实行义务兵制。兵役义务形式包括:在军队服现役和在军外服预备役。中国于1955年7月30日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随着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需要有一部分技术骨干长期留在部队服现役。因此,197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1984年5月31日经第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颁布新《兵役法》,是建设现代化国防的重要法规。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义务兵服现役期限:陆军3年;海军、空军4年;服满现役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超期服役1—2年。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公民,除服现役者外,在有民兵组织的单位,都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在没有民兵组织的单位,要进行预备役登记。实行义务兵役制,对公民兵役负担较为合理,保障军队兵员的补充和积蓄训练有素的后备兵员。通过贯彻义务兵役制,千百万中国青年在保卫祖国中发挥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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