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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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姻发生的夫妻间的法定义务。夫妻间相互忠诚,互负贞操,为婚姻的本质要求,以维护夫妻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我国古代从唐律至明、清律,皆以儒家礼制为本,守贞为夫妻的重要义务。但对夫妻违反贞操的处置不同。如妻、妾有与人通奸行为的,为处罚的加重情节。夫有违反者,则属普通犯奸论。妻、妾婚后不得再与任何男人结婚。夫婚后纳妾则无限制。反映了夫妻在贞操义务上的不平等。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此无明文规定。但夫妻须相互忠诚亦属婚姻的情理之中。外国近现代亲属法对此曾有明确规定。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女方通奸则构成离婚的理由,男方只要不在家与人通奸,女方不得提起离婚。显属妻单方之义务。法国现行法对此作修改,该法第212务规定:“夫妻负相互忠实、帮助、救援的义务。”瑞士民法典规定:“配偶双方互负诚实及扶助的义务。”(第159条3款)外国法认为,如一方违反贞操义务时,则构成他方请求离婚或别居的法定理由。无过错方得请求他方或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或付给一定的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