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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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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于豁免义务的谅解》是对《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5条联合行动的有效补充。该谅解就义务豁免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1.豁免的提出。根据该谅解的第1条规定,申请豁免或延长豁免义务,应该说明成员方所想采取的措施,所追求的具体的政策目标,以及妨碍成员方采取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措施仍难以实现政策目标的原因。2.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与豁免的失效和延期。根据谅解第2条的规定,任何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生效之日有效的豁免都应中止,除非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第9条的程序和上诉程序,在期满时或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生效后2年内(以早者为准)已经延期。3.关于豁免的争端解决。根据谅解第3条的规定,由于(1)获得豁免义务的成员方未能遵守豁免义务的时间和条件;(2)运用某项与豁免义务的期限和条件不相一致措施,任一成员方认为其在关贸总协定下的利益正在丧失或受到损害时,可以援引由《争端解决谅解》解释和适用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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