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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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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罗斯的《正当与善》一书中使用的重要概念。他认为我们能够直觉到一般的义务,但在具体情况下,我们无法直觉到什么是正当的义务。为了直觉到正当的义务,我们必须找出特定背景中的正当性高于不当性的“最大余额”,以发现“最大的义务”。为了确定这一余额,罗斯提出了显见义务和实际义务之间的区别。他用“显见义务”一词表示一个常常被履行的、正当的、有约束力的义务。它的意思就是“在一定条件下不被其他与之竞争的道德要求所凌架或超过的义务”。他对显见义务作了如下划分:(1)忠实的义务,它要求人们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诺言,必须说实话;(2)赔偿的义务,它要求赔偿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偿还债务;(3)感恩的义务,它要求人们永远感激帮助过他的人;(4)正义或公正的义务,它要求在个人之间同等地处理世界上的善和恶;(5)行善的义务,它要求改善其他一切人的状况;(6)不作恶的义务,它要求不使他人遭到不幸和灾祸;(7)自我完善的义务,它要求人提高自己的德性,发展自己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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