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义务
伦理学的主要范畴。是个人对他人、对社会所应承担的一种责任。马克思曾经指出:“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认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29页)。道德义务同其它各种社会义务,如政治义务、法律义务、宗教义务,既有共同点,又有各自的特点。作为道德义务,同其它种类的义务一样都是个人对他人、对社会所应承担的一种责任。道德义务的行为模式是要求人们必须怎样做和禁止人们从事哪些行为。但是,道德义务同其它种类的义务不同的地方是,道德义务的规范要求是由社会风俗习惯、社会舆论来规定的,个人如果不按照道德义务规范的要求去做或者是做了道德义务规范所禁止做的行为,那么他就会受到社会舆论以及自己良心的谴责。而法律义务就不一样。法律义务规范中所确定的各种要求是由一国法律条文明文加以规定的或为一国立法机关认可的,个人违反了法律义务规范就会受到法律制裁。因此,法律义务相对于道德义务来说更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另外,道德义务是道德的核心内容,并不以权利和义务的相统一为基础。个人通常不能以享受道德权利作为自己履行道德义务的前提,否则就不能称之为合乎道德的行为。而法律义务的履行则往往以享受一定的法律权利为前提。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社会主义道德要求每一个公民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对他人、家庭、集体、社会和国家的道德义务。如对他人,应履行同志义务,关心同志,爱护同志,帮助同志;对家庭,应履行赡养父母、抚养教育子女以及夫妇之间彼此关怀、互相帮助的义务;对集体,应履行关心集体,热爱集体,爱护集体的一草一木的义务;对社会有爱劳动,爱护公共财产,尊重社会公德,遵守社会秩序等义务;对国家,有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保卫和建设祖国,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等。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个人对他人、对家庭所应承担的道德责任应服从先国家、再集体、后个人的原则。这是因为阶级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家庭和小集团的利益。每个公民认真地履行自己所应承担的道德义务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