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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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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向国家缴纳一定税款的责任。税收是按照法定比例向纳税人无偿征收的货币或实物。它的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和国家积累资金的重要来源。我国的税收主要分三大类:(1)流转额征税。包括工商税、增值税、盐税、关税、集市交易税和牲畜交易税。(2)收益额征税。包括工商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3)财产、行为征税。包括城市房地产税、契税、烧油特别税、建筑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我国的税收是以全体人民的名义征收的,目的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宪法规定纳税义务,体现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一致性。一切偷税、欠税、漏税等行为,都不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都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了公民有纳税义务,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取消了这一义务,在实践上,给国家积累资金、增加财政收入造成了很大危害。1982年宪法恢复规定公民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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