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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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扶养”,是指亲属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它没有身份、辈分的区别。外国法对扶养多采广义说。狭义的“扶养”,是指夫妻和兄弟姐妹等平等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东欧一些国家采用狭义说。我国婚姻法中所指的扶养,专指夫妻在物质上、生活上互相扶助和供养的法律义务。如《婚姻法》第十四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但《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中的“扶养义务”应该理解为近亲属间的一方对他方承担的在生活上的供养责任,不能狭义理解了仅指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也不能理解为所有亲属间的道德义务。近亲属间的扶养义务包括有: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兄弟姐妹间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及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