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义务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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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康德义务论伦理学基本特征的概括。按照康德的义务论观点,道德法则既不是来自上帝和自然法,也不是来自社会功利和个人的欲求,而是来自纯粹理性对普遍规律的尊重,来自纯粹理性的无条件的绝对命令(参见“绝对命令”条),即应该按照能够成为普遍规律的法则去行动。道德行为之所以具有道德价值,不是由于它为了什么利益、偏好,而是由于它出于纯粹的理性命令,去做应该做的事。行为的根据就在理性自身。例如,因说谎对自己不利而不说谎,这种行为就不具有道德价值。因为说谎本身不好而不说谎,这种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绝对命令就是道德价值的根据,是道德行为的最高原则。在这个意义上,遵从绝对命令的行为,即出于“应该”的行为,就是义务的行为。义务就是绝对命令对人的理性的要求,按照这种要求去行动,就是履行义务。因此,道德行为就是出于义务做出的行为,就是为义务而义务的行为。此外不掺杂任何个人的利益欲求和偏好。这种形式主义的义务论,被称为“为义务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