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得昆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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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犯罪学家,纽约大学教授,他认为犯罪“是在有政治组织的社会中有专门授权者做出的对人的行为的判断”。因此,他得出结论说:犯罪这一概念要求法律代理人(立法者、警察、侦查员和法官等)把他们自己对社会行为的分类强加给整个社会。犯罪之所以具有它现有的含义,是由于护法者创设了各种分类体系的缘故,犯罪以概念形式创造出来并通过分类体系贯彻于现实生活。他断言,被拟定和被使用的犯罪定义越多,则犯罪的范围也就越广。按照他的说法,不是由于犯罪率的增长,只是因为领导社会的集团和社会群体发明了越来越多的犯罪分类体系,才把越来越多的行为方式列为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