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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藩院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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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蒙古律例》基础上编纂的适用于蒙古族、藏族以及西北地区少数民族的一部民族法规。完成于嘉庆二十年(1815),刊刻颁行于嘉庆二十二年。分为通例、旗分等63门,共713条。具体规定了理藩院的组织机构和各机构的职掌、编制,蒙古地区的各种制度以及西藏、青海地区的重要制度。道光朝、光绪朝均有续修,修纂本在体系上无大的变化,在条文上颇多增改。光绪三十二年(1906)曾将其名称改为《理藩部则例》。光绪朝修纂本增加了捐输一门,条文也增至9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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