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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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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称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 1975年1月1日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颁布实施。制定该规则的目的,是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正确地进行共同海损理算,以增强各国人民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贸易与海洋运输的发展。该《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共同海损的范围。包括在海上运输中,船舶和货物等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了解除共同危险,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合理损失和额外费用。其他一切间接损失,包括由于迟延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都不属于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理算的原则。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责任,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处理各项损失和费用的补偿和分摊。提出共同海损理算要求的一方和其他有关各方,有举证的责任,证明其提出的损失或费用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可列入共同海损。对作为共同海损提出理算的案件,如果构成案件的事故确系运输契约一方不能免责的过失所引起,则不进行共同海损理算,但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协商另作处理。 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共同海损的损失和费用,由受益各方根据各自的分摊价值比例分摊。其中包括,船舶分摊价值、货物分摊价值和运费分摊价值。 共同海损担保。为了保证分摊共同海损,经有关各方要求,各分摊方应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共同海损担保,可提供可靠的担保函,也可提供保证金。如果提供的保证金,除各有关方另有协议者外,应交由理算处以保管人的各义存入银行。保证金的使用,由理算处决定。保证金的提供、使用或退还,不影响各分摊方的最终分摊责任。 为了维护各有关方的利益,尽快完成共同海损的理算,各有关方在共同海损发生后应及时地按照该规则所规定的期限办理必要的事项。为了减轻各有关方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共同海损理算应尽量简化,对于简单案件,可作简易理算;对于共同海损金额较小的案件,经得主要有关方面同意,可不进行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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