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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是国家财政用于扶持商贸企业发展的各项资金。财政部为加强中央财政用于商贸企业的业务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商贸企业服务,促进商贸企业的发展,于1988年4月12日发布了《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规定:(1)周转金发放的对象主要是:①国营商业、粮食、外贸企业,及其附属的仓储企业;②国营商办、粮办工业企业,外贸自属生产、加工、饲养企业;③扶持农副产品加工、生产企业和出口农、副、土特产品生产基地,由国营商贸企业转借。(2)周转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①讲求效益,择优扶持。周转金的使用,必须认真审查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择优扶持投资省、见效快、效益好的项目。②简易小型,注重改造。周转金主要用于简易、小型生产与经营项目的建设和现有生产经营设施的改造,以及部分基本建设的补充投资。③有偿使用,按期归还。借用单位必须遵循有偿使用的原则,按期归还借款。(3)周转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①扶持农副土特产品、畜产品、水海产品和矿产品等出口产品的生产和加工。②扶持商办工业和粮油、饲料加工等企业的技术改造以及粮油副产品的综合利用。③修建商业、粮食、外贸企业仓储设施和商业、粮食零售网点及其他生产性建筑。④购置生产性器具和设备。(4)周转金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借款项目,属于地方企业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属于中央企业的,经中央各商贸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中央主管部门”)委托各地商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以下简称“中企处”)审查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财政部分配的指标内,属于地方企业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自行审批;属于中央企业的,由中央主管部门委托各地商贸主管部门会同中企处共同审批。 (5)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每年末编制周转金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审批。计划经财政部批准后执行。(6)借款单位使用周转金,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全部资金来源、自筹和借款数额、项目预期效益、归还期限及保证条件等。项目批准后,借款单位应同省级财政部门或商贸主管部门和中企处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周转金借用期限应根据扶持项目的效益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个别需要超过3年的,必须专项报财政部审批。使用周转金的单位应交纳一定比例的使用费。对个别社会效益显著但本企业经济效益相对较低的项目,经财政部特别批准,可以免交使用费。(7)借用单位归还借款必须按财政部规定用项目新增利润归还,不得挤占企业原有的利润。借款单位到期不归还借款的,从到期之日起,按日计收滞期费,费率为1 ‰,并不再发放新的借款。对不按期归还借款单位应交纳的使用费、滞期费以及没有按期归还的借款本金,由财政部门在审批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时一并从企业自有资金和新增利润中扣回。(8)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及中企处审批发放的周转金所收取的使用费和滞期费,实行五五分成办法,50%归中央财政,50%留给地方或中央主管部门和中企处(中央主管部门和中企处各25%),用于扶持商贸企业业务发展。(9)周转金回收和周转的办法是:①地方企业借用的周转金(包括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回收;中央企业借用的周转金(包括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和中企处负责回收。②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发放的周转金所回收的本金及归中央财政的使用费和滞期费,由省级财政部门专户存储,继续负责审批发放;中央主管部门会同中企处共同审批发放的周转金所收回的本金及归中央财政的使用费和滞期费,由中企处专户存储,继续由中央主管部门委托各地商贸主管部门会同中企处共同审批发放。③财政部审批发放的周转金所回收的本金、使用费和滞期费,属于地方企业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专户代储;属于中央企业的,由中企处负责专户代储,均由财政部继续审批发放。(10)周转金的所有权属于中央财政,暂委托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及中企处具体管理。周转金建立会计制度,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及各地中企处年终编制周转金发放、收回、结存情况表及收益表,报财政部审批。(11)对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及中企处考核本年实际回收和累计回收情况。考核指标为: ①本年实际回收率=本年实际回收周转金总额/本年应回收到期周转金总额× 100%②累计实际回收率=累计实际回收周转金总额/累计应收到期周转金总额× 100%对实际回收率过低的部门,应适当减少下年度借款指标。(12)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及中企处应注意跟踪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帮助借款单位正确使用资金,如发现违反合同,资金使用不当,应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周转金。(13)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及中企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自筹用于扶持商贸企业业务发展的周转金,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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